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 第7條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7條
現於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依
第二條
申請返家探視,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役監提出。 前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探視對象與受刑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探視對象之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 四、探視對象之同意書。 前二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備時,外役監應通知限期補正。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外役監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