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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第11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 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各項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或考核,並以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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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