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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 第13條
大學評鑑辦法 第13條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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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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