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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第14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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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