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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第3條

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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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