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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 第15條
大學評鑑辦法 第15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
第十條
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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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為建立完善之大學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大學評鑑事務:一、研究我國大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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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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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大學評鑑,本部應自行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前項所定學術團…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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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私立大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
第11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本…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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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
第14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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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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