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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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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第3條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第4條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第6條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7條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第8條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第9條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審查會開…第10條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第12條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第13條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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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