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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 違反法令及國家安全、利益之活動,違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對申請單 位之其他申請案,一年內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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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