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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因重大事 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申請單位代向文建會核轉境管局申請出入境手續, 並由境管局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之出入境證。申請人逾期未返臺者,如須 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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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