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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延攬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針對特定之民族藝術 或民俗技藝項目別或特殊之需要,依文建會訂定之計畫書格式提出具體計 畫,並檢送下列文件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前,函送文建會審查: 一 傳習計畫申請書一份。 二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內重要活動紀錄或證明文件影本。 三 旅行證申請書一份。 四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大陸護照或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香港身分證、港澳通行證,以上證件之有效期間均須半年以上。 五 委託書及保證書各一份。 六 民間團體申請延攬者,應檢附立案證明,必要時須附送最近三年內 舉辦活動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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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