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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教育文化機構、專業性藝文或民俗團體,申請延攬之大陸地區傑 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為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 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工作,具有卓越才能,經認定為臺灣地 區所需要者。其資格須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 曾在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最近內五年內有作品發表並在學術 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所推崇者。 二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至少四年,著有成績者。 三 具有特殊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才能與豐富之工作經驗及重大具體成 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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