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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單位代向文建會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延期,其 期限不得逾一年。 一 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 二 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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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