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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 與傳習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文建會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經 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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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