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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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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