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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臺灣地區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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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