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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 › 第 一 節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及其資金運用,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之新臺幣帳戶;該帳戶以供交割之用途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二、證…第13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第14條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第15條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第16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第18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證券商申請開戶,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第19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臺灣地區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第20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匯入之投資資金,除主管機關另有…第21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第22條上市或上櫃公司得依下列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之大陸籍員工:一、證券交易法第二…第23條大陸籍股東得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大陸籍股東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賣出之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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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