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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第2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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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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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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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
第10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金匯入及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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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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