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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業務規章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一、臺灣地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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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