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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第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四、依證券或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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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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