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第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四、依證券或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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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