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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指定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之登記、開戶、臺灣地區公司債之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期貨交易相關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稅捐之申報、繳納、其他相關之訴訟及非訟事件行為。 前項代理人、代表人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代理人: (一)自然人:具有行為能力者。如為華僑或外國自然人,以居住於臺灣地區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者為限。 (二)法人:依臺灣地區法律設立,得經營代理業務者。 (三)外國法人: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得經營代理業務者。 二、代表人:在臺灣地區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所定之法人或外國法人為代理人者,應指定自然人執行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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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以下列各款之人為限:一、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第5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應事先填…第6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第7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第8條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一、…第9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第10條大陸地區投資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金匯入及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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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