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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 二、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 三、於臺灣地區以外發行或買賣以臺灣地區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臺灣地區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明細資料。 四、於臺灣地區以外買賣以臺灣地區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交易及其他衍生性商品之明細資料。 五、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之下單指令人姓名、國籍、聯絡方式及其相關資訊。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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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以下列各款之人為限:一、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第4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指定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之登…第5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應事先填…第6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第7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第8條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一、…第10條大陸地區投資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金匯入及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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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