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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 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 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經有關機關強制 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主管機關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 臺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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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第3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第4條本辦法所稱法律相關活動,係指與法律事務相關之參觀訪問、參加會議、演講等活動。第5條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左列規定為之:一、在…第6條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其邀請單位須為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關(構)、律…第7條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一、旅行證申請書。二、保證書。…第8條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人數。第9條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者,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第10條邀請單位於大陸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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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