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其邀請單位須為與申請人 專業領域相關之機關 (構) 、律師公會或省 (市) 級以上經立案核准之財 團法人、公會、協會及學會。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