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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邀請函。 四、具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表現優異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六、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七、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來臺團體名冊。 九、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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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