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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0條

邀請單位於大陸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 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該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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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