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9條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者,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 逾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