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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 三地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表現優異之人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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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