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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12條

漁民在海上作業遭大陸地區人民脅迫而交換之大陸物品,查獲前主動向有 關機關報繳者,得免予追究該項大陸物品非法輸入之責。但涉及其他違法 情事者,仍依相關法律處理。 前項大陸物品,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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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