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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4條

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以符合左列條件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不良影響。 三、有助於產品外銷競爭力之提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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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