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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入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大陸物品,不適用免辦簽證規定,均 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商應向各 該管理處 (局) 申請。第一款物品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得申 請延期一次。 輸入大陸物品之申請,並另依一般進口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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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