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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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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6條
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大陸 (CHINESE MAINLAND) 產製」字樣。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中共當局標誌 (文字或圖案) 者, 應於通關放行前予以塗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 一、中共當局標誌為鑄刻者。 二、
第三條
第一項第六款物品符合行政院新聞局有關規定者。 三、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七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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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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