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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 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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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