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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受邀申請來臺從事研究或臨床教學者,以具有醫學 院、校教授、副教授資格或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主治醫師者為限。 前項之臨床教學,限於教學醫院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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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