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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代申請委託書 (非代申請者,免繳) 。 四、邀請函。 五、具衛生專業身分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六、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七、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明或其足資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八、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九、組隊來臺者,應另附團體名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專業 類別及學歷。 十、來臺從事研究者,邀請單位應另附研究計畫及理由說明書。 十一、來臺臨床教學者,邀請單位應另附業務需求及理由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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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