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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其邀請單位須符合左列規 定: 一、參觀訪問:須與申請人之專業領域相關之機構、公會或團體。 二、參加會議、演講:須為主辦會議或演講活動之單位。 三、研究:須為醫學研究機構。 四、臨床教學:須為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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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