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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相關活動,係指衛生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參加會議、演 講、研究或臨床教學之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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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