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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 區具有公共衛生、醫院管理、醫療、藥事、護理或其他衛生專業身分,其 學歷與臺灣地區學制相當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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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