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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 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檢附之文件有隱匿為虛偽不實 者,農委會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 予受理,農委會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第3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係指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一、從事農業學術研究、教育或推廣工作…第4條農業相關活動項目包括參觀、訪問、學術研討及示範觀摩。前項所稱示範觀摩,係指有關農業生產、製造…第5條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須經臺灣地區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合作社、協會、學會、財團…第6條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應備左列文件:一、農業相關活動計畫書:由申請人填寫預定活動項目…第7條農委會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專業資格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必要時得向申請人要求提出其他有關…第8條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農委會得限制其人數。第9條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每年以一次為限,其停留期間如左:一、從事參觀、訪問…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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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