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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係指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農業學術研究、教育或推廣工作具有卓越成就者。 二、從事農業生產、製造、運銷等技術具有傑出貢獻者。 前項所稱卓越成就及傑出貢獻者,應為臺灣地區農業所亟需或有助益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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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