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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2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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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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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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