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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須經臺灣地區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 會、合作社、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基金會等農業有關團體邀請;於預 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委託邀請單位向農委會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所稱農業有關團體,以省 (市) 級以上並具立案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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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