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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每年以一次為限,其停留 期間如左: 一、從事參觀、訪問或學術研究者,以一個月為限。 二、從事示範觀摩者,以二個月為限。但經農委會許可者,得延期一次, 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延期,應由邀請單位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十日,檢 附原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農委會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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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