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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應備左列文件: 一、農業相關活動計畫書:由申請人填寫預定活動項目、來臺計畫、個人 興趣、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代申請委託書及保證書。 五、卓越成就或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 六、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七、邀請團體之立案證明。 八、申請人來臺期間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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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