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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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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第3條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刺探…第4條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偶然得…第5條刺探、竊取或隱匿非職務上所應知悉或持有之軍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6條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刺探或收集軍機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第7條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而入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用舟車航空器、軍用航空港場、軍械廠庫…第8條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於前條第一項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第9條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二項…第10條犯本條例之罪者,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非現役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但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之…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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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