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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7條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而入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用舟車航 空器、軍用航空港場、軍械廠庫或其他國防上禁止或限制之空中、地面、 水上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或滯留其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潛攜槍械或爆裂物品,強入或私入前項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者,處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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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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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