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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6條

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刺探或收集軍機者,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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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