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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4條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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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