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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8條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於前條第一項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而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為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其內容者。 二、為氣象之觀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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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