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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2條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死刑。 因業務或受軍事機關委託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 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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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