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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12條

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由考選部解繳考選業務基金專戶,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交由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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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